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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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欠稅與退稅縱分屬不同稽徵機關管轄仍可依規定順序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859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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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黃××君申請以應退之土地增值稅抵繳遺產稅乙案,請協調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及同法實施注意事項第9點(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又依同法實施注意事項第9點第5款規定退稅抵繳積欠並不限於同級政府之間,故欠稅與退稅縱分屬不同國稅與地方稅稽徵機關管轄,仍有稅捐稽徵法第29條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