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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8: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繳土地增值稅辦理退稅可先抵繳積欠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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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雖係由承買人代出賣人繳納,但納稅義務人依法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如以納稅義務人名義辦理退稅時,自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先抵繳其積欠。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