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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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得免辦結算申報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50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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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9條(編者註: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