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8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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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退稅抵繳重整前欠稅以債權經登記與承受為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30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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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根據公司法第311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1項第1款)「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之規定,本案欠稅,端視是否已經依法登記為該公司重整債權,並經公司依法承受為先決要件;如未經申報登記並經重整後之公司承受,則債權之請求權既已消滅,自不得以重整後新公司之退稅抵繳重整前之欠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