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4 17: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宗親會等團體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49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上開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