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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0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增資配股之取得日期及成本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35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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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及現金增資發行之股票,其取得日期應依左列規定認定:(一)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以除權基準日為準。(二)因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股款繳納截止日為準。三、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申請經核准採用實際成本(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或後進先出法等成本估價方法者,其取得被投資公司盈餘轉增資(非符合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者)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及現金增資發行之股票,應單獨列為股票新增層數處理,並個別辨認成本,或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按取得日期順序排列彙計成本,免併入原投資成本計算每股平均成本。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