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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01: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旅居國外之繼承人檢附證明經鑑定取得身心障礙手冊申請退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3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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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四、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明定,該法所稱之身心障礙者,係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納稅義務人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檢附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俾憑辦理。旅居國外之繼承人如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而檢附國外醫師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明書所載相同之事由,經鑑定後取得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手冊並補附影本時,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繼承日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