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編者註:現行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可於文到1個月內補辦登記,再憑核定徵免,逾期應依法課稅。2.不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者:所列報之財團法人李○○教育文化基金會,並與免稅標準第6、8款要件不合,及財團法人○○文化基金會,並與免稅標準第2條第4款要件不合均應即依法課稅。3.不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者:可輔導限期1個月改進,再憑核定徵免。4.不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者,所列報之私立○○高職實習商店,係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業務,尚難認為不合本款規定。至於○○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對外經營停車場業務,應依法課稅。5.不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者:其將資金存放或借予一般營利事業,或投資於一般營利事業,顯已違反本款免稅要件,應依法課稅。6.不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者:可輔導限期1個月改進,再憑核定徵免。7.不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者:本款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業經報奉行政院核定應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適用上應無疑義。8.費用支出如未依法辦理扣繳者,可通知補辦扣繳依稅法規定處罰,但免視為不合本款之規定。9.臺北市○○聯誼社如係查明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而應依法課稅時,其支付交際費及捐贈,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