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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9: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機構收買我國出口商應收帳款取得之墊款利息應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8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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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機構對我國境內出口廠商提供「應收帳款收買業務」(Factoring),有關其所取得之手續費等收入之課稅疑義說明如次:1.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外對外國進口之信用調查,因其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所提供,該項服務之報酬,依法可免納所得稅。2.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外代表我國出口商向國外進口商收取應收貨款欠帳,此項收帳勞務係在國外提供,該項服務之報酬依法可免納所得稅。3.外國金融機構代我國出口商收取應收貨款,在尚未收到應收貨款前,預先對我國出口商之墊款,其由我國出口商付與國外金融機構之墊款利息,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4.代國內出口商處理有關應收帳款之帳務工作,此項帳務處理工作,如係在國外提供,依法可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