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於人才培訓之支出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投資抵減之獎勵者,所稱人才培訓支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規定,係指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屬同條第3項範圍之訓練活動費用。本案公共汽車客運業依規定舉行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模擬演練,其相關支出包括加班費、講師鐘點費、器材消耗及開會費,其中講師費及器材消耗兩項,符合上揭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者,可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適用投資抵減數額。至於加班費及開會費(含獎品費用)等支出,其性質因與前揭辦法第3條規定未符,尚無該辦法投資抵減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