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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11: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籌備期間之收入及費用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6898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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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籌備期間,有關所得稅處理事項如次:(一)商業銀行籌備期間,如有營業外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至其年度盈餘,若未實際分配,無須按各發起人或認股人之認股比例歸戶課徵所得稅。(三)商業銀行籌備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四)商業銀行於未獲設立許可或經撤銷設立許可時,其籌備期間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五)商業銀行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有「籌備期間」及「正式營業期間」兩種情形者,應將籌備期間之收入併同正式營業期間之收入,依照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