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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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逾期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得補報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12670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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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