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台財稅字第09304549470號令有關「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後自行催收者,應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採權責基礎依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之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其利息收入之收現可能性無法合理確定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但書規定,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二、資產管理公司如已依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之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其取得之不良債權,在權責基礎下,應認列之利息收入,可依會計師查核所得稅簽證報告核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