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二、ÍÍ公司與○○公司聯合承攬△△有限公司土建C260標及C270標工程,依照聯合承攬協議書條款3.1規定之雙方權利義務,各佔50%,且有關該二工程進項憑證,業依本部87年02月20日台財稅第871929475號函規定申請核備,並經管轄稽徵機關核准ÍÍ公司為C270標之主辦營業人,○○公司為C260標之主辦營業人,並得就以主辦營業人取得共同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再轉開發票與○○公司或ÍÍ公司。三、ÍÍ公司與○○公司聯合承攬前揭工程購置之設備或技術,ÍÍ公司得按協議書之權利義務分攤比例,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中C270標得檢附○○公司為抬頭之訂購或交貨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原始憑證,作為ÍÍ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