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9: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暫停營業仍應結算申報其折舊費用不得遞延提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在暫停營業年度所發生之折舊費用,並不得遞延次年度提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