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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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暫停營業仍應結算申報其折舊費用不得遞延提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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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在暫停營業年度所發生之折舊費用,並不得遞延次年度提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