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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6: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決算時未能確定應否補徵關稅得於確定年度以過期帳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5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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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口貨物之關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應列為貨物之成本。惟其進口關稅補徵稅款部分,如因有異議經繳納相當於稅款之保證金後,由海關先將貨物放行,其於年度決算時因尚未確定應否補徵稅款而無法估列成本,得於確定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