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廠期間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疑義,分別核復如次:(一)營利事業在建廠期間雖未對外營業,惟如有財務收入或其他收入,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申報其當年度所得額,依法核課。(三)營利事業開辦費之攤提,每年至多不得超過原額20%,為所得稅法第64條所規定(編者註:所揭開辦費之攤提規定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刪除)。是營利事業於建廠籌備期間申報所得稅時,自可就上述限額內自由攤提開辦費。至減除攤提之開辦費後,當年度倘屬虧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要件者,該項虧損自得由以後年度所得中減除後,再行核課。(四)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兼有「建廠期間」及「正式營業期間」兩種情形者,應將建廠期間之收入併同正式營業期間之收入,依照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