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0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退還因錯誤溢繳稅款經駁回後復提救濟者可加計利息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11879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經稽徵機關駁回後,納稅義務人復提起訴願、再訴願(編者註:已無再訴願程序)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