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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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納稅保證人得因執行後稅額縮減而申請返還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0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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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製材廠申請退稅處理疑義,按民法第741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本案保證人如係執行程序中之保證人,其擔保之債務自應僅以執行名義所指之範圍為限。該項執行名義如於執行後有所變更,而其數目較原處分內容縮小者,依上開法條及民法第179條後段之規定,自得以保證人之名義逕行請求返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