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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欠繳稅捐已列重整計畫應依法院裁定辦理未便提前移送執行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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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限公司對應償還稅捐之重整債務,未能依照重整計畫期限償還者,依法應就到期未償還部分予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未到期之重整債權,未便提前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執行。說明:二、依照公司法第305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認可之重整計畫對公司及關係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載之給付義務適於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者,並得逕予強制執行。上項重整計畫所訂明之債務清償方法,係經法院裁定之特別程序而成立,與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2項規定判決所命之給付情形不同,不能相提並論。三、本案該公司所欠繳之稅捐既已列入重整計畫,並經法院裁定,自應依其裁定辦理,尚無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