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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2: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未辦暫繳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64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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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者,其應納暫繳稅額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該營利事業既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其原經核定加計之1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