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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3 0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期繳納逾期者應依本法第27條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7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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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捐,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應即依同法第27條規定辦理,應不發生應否加徵滯納金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