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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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先購預售屋及土地於出售自宅用地後2年內建造完成者可辦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3298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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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預售屋及土地後,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者,准予適用同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說明:二、至於分次購買同一自用住宅用地,其土地之列管,參照土地稅法第
37
條規定,應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分別管制
5
年。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