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1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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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房屋未隨自宅用地移轉另購自宅用地如符規定可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3973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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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地上房屋未隨同自用住宅用地移轉,再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如經查明符合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應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