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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快遞或電傳方式進口資料庫應取得之憑證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2479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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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傳送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無法取得進口憑證,惟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提示左列各項文件:(一)銀行結匯匯出款證明文件,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國外廠商之發票。(三)國外廠商委託代理經銷之合約書及雙方往來文件。(四)以快遞方式傳送者,應提示快遞公司運送產品有關單據如簽收回執聯,內載有交付運送產品之名稱、起訖地點、重量等。(五)以電傳方式傳送者,應提示電傳輸出者之電信單位出具之電傳資料明細及電傳買受人之接收資料等相關證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