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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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入職工郵局帳戶之薪資應以郵局證明存入之清單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2385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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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支付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郵局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郵局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說明:二、營利事業薪資支出存入職工郵局帳戶與存入職工銀行帳戶,性質並無二致,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12
款(編者註:現行第
11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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