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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2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存入職工郵局帳戶之薪資應以郵局證明存入之清單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2385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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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支付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郵局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郵局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說明:二、營利事業薪資支出存入職工郵局帳戶與存入職工銀行帳戶,性質並無二致,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2款(編者註:現行第11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