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黃君3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時,應否將出售之3筆土地移轉現值全部併計原出售土地地價,抑或可選擇性併計,核退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本部台財稅第820241894號函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應准併計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核退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係針對申請人就其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提出申請時,應准其合併計算適用上開條文規定辦理退稅,並非規定出售與重購多筆土地者,於適用上開規定時均須將多筆土地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