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營利事業86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其分配數,亦不得列為依上開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說明︰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此,營利事業86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非屬上開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其分配數,亦非同法條第2項第3款所稱「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自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三、營利事業86年度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經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由於86年度未分配盈餘尚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之適用,故其分配數,亦不發生應否列為依上開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