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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6: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回已出售之自宅用地無退還稅款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1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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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5條係規定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耕農業用地及另於其他工業區域內購地建廠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復將原土地全筆購回,顯非「另行購買」新土地,與前揭規定不符,自不得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