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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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於繳稅期間屆滿前申請重購退稅惟否准時已逾期仍准補申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49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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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惟於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時已逾該繳納期間,致未能及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基於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應准其補辦申請,但經稽徵機關通知得於
30
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