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11 0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稅後盈餘沖抵折價發行股票之差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55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40條但書規定折價發行股票,其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經依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0年11月16日(90)台財證(六)字第006122號函規定沖抵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者,非屬盈餘分配,不發生課徵股東所得稅問題,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尚無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併同分配之問題。惟各該公司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上開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者,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