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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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支付命令支付運費予承運公司之債權人者其運費列支之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44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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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應付之運費,如係依照法院之支付命令,付予承運公司之債權人者,可憑法院之支付命令及該債權人出具之收據,作為其列支運費之憑證。說明:二、本案水泥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廠商委託貨運公司載運水泥原料應付之運費,如因貨運公司倒閉未向水泥公司請款,嗣由貨運公司之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發出支付命令應由原託運廠商將運費支付予債權人者,其列支運費之憑證可依主旨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