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船務代理業代收代付款項應取具之憑證,請照臺北市國稅局73財北國稅審壹字第111401號函復台北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意見辦理,俾期處理一致。
附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北國稅審壹第111401號函
主旨:貴會擬訂船務代理業處理代收代付帳目及憑證辦法,核復如說明。說明:二、船務代理業所經辦之代收代付款項,其原始憑證包括統一發票、專用發票、繳款證明及收據等,應由開立憑證單位在憑證上列明船名、港口代理公司名稱及總代理公司名稱,在採用電腦作業之單位,因限於作業規定,無法將總代理公司名稱載明於原始憑證上時,仍應洽由開立憑證單位以人工加註代理公司之名稱。三、代付款項如係與其他船務代理人共同分攤,依規定應由船務代理人提示有關分攤費用證明文件以憑認定,貴會建議由主辦之代理公司加附一分攤明細表於憑證或其影本之上,證明各分攤公司之名稱及金額,加蓋主辦公司印章及騎縫章始得分攤處理乙節,尚可採行。四、如必須檢寄代收代付原始憑證予其所代理之國外營利事業者,其處理方式准以影本或抄本加蓋代理人印章,並註明與原始憑證所載內容相符字樣,以憑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