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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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負債過鉅週轉失靈已依法清理債務得提前開徵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8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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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有限公司如因負債過鉅,週轉失靈,已委託律師依法清理債務,經權衡其財務狀況,對其應繳之6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認有提前開徵以便參加債權分配之必要,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5條規定於法定開徵日前稽徵之;惟繳款書之送達,應依同法第19條及第18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