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7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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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設公司成立工業社請領建照如由該公司建屋出售應報繳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70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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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建設公司於工業區內成立工業社,憑以請領建造執照後,由建設公司出資建屋出售,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工業社並非實際建屋出售者,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由建設公司直接開立發票予購屋者,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該工業社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