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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如涉及違章其保全措施準用關稅法等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5031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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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如有違章罰鍰案件,應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保全措施。說明:二、貴總局就審計部抽查中華民國79年度歲入決算暨徵課業務時,發現台北關稅局處理林××君夾帶鑽石闖關逃漏營業稅認有待檢討改進之處,研提處理意見乙案,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82/10/16法82律決21713號函復略以:「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稅捐之違章罰鍰案件,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亦應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故本件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稅捐之違章罰鍰案件之保全措施,似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及第35條之1規定,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有關保全之規定。」本案請依主旨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