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0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欠繳應納稅捐之意義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故該條第1項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