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未選任清算人,稽徵機關得否以法人股東代表人為繳款書之營利事業代表人及限制出境對象疑義乙案。說明:二、查公司組織有應行清算事由,惟未依規定進行清算,且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公司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關繳納文書之負責人應如何填載、如何送達及以何人為限制出境對象等疑義,前經本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釋有案。三、關於公司有以法人股東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為董事之情形,按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及「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之。」另按經濟部94年5月10日經商字第09402059270號函略以,上述第l項規定,公司登記之董事為法人股東,而不涉及指定之自然人,該自然人僅為代表法人行使職務;至第2項規定,公司登記之董事為該法人股東所指派之代表人。又准據該部96年5月9日經商字第09600068450號函說明三略以,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法定當然之清算人,該清算人即係上開公司登記之董事。綜上,本案仍應依本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辦理。又現行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者,尚無得對其法人負責人之負責人限制出境之規定,故尚不得以法人董事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