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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0: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金額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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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說明:二、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向○○公司購進液化石油氣後,為適於營業上使用,委託分裝場加以分裝,其所支付之分裝費,依照所得稅法第45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7條規定,係屬實際成本之一部分,並非同準則第5章之費用或損失,不適用同準則第67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