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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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金額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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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67
條規定之限制。說明:二、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向○○公司購進液化石油氣後,為適於營業上使用,委託分裝場加以分裝,其所支付之分裝費,依照所得稅法第
45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37
條規定,係屬實際成本之一部分,並非同準則第
5
章之費用或損失,不適用同準則第
67
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