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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4 10: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提供原料委託接包人或代工戶加工應取得憑證及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0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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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規定營業廠商提供原料委託接包人(或代工戶之代表)轉分配予各代工戶加工,或廠商直接委託代工戶加工,有關加工費應取得憑證及扣繳。說明:二、提供原料委託加工之廠商,於支付加工費時,應取得接包人(或代工戶之代表人)所造具代工戶名冊,作為支付費用之原始憑證(名冊上應有代工者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領取金額及簽章)並依照給付薪資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三、接包人(或代工戶之代表人)接受廠商委託並負責向各代工戶轉發原料及加工費而收取報酬者,其本人所領之報酬,應另行製具收據交付委託廠商,並由給付廠商按薪資所得扣繳率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四、廠商直接委託之代工戶,如符合本部63台財稅第32628號函(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規定情形者,應由代工戶自行造具代工者名冊,向委託廠商領取加工費,並由委託廠商扣繳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