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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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設定質權股票所生之股利應為股東之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0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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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設定質權之股票所生之股利,應依民法第908條及889條,於質權契約無另有訂定(編者註:已修正為約定)時,應為質權人收取;但依同法第890條第2項,質權人於收取股利時應先抵充收取股利之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該項股利之受益者仍為股東即出質人,故股東應為該項股利之所得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