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司解散後,其清算人是否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限制出境辦法)第4條規定之變更負責人,應否就解散前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時之欠稅,再限制清算人出境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有關公司原負責人(A君)及清算人(B、C、D、E君)之出境限制問題,查限制出境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繳清依該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緩者,即得解除出境限制;又本案據貴局函稱,B、C、D、E君僅因法定清算人身分(該公司之全體董事),經貴局函報本部於94年8月4日辦理限制渠等出境,故經繳清該限制出境案之全部欠稅或罰緩後,即得解除出境限制。至A君(公司負責人),除本部94年8月4日辦理之限制出境案外,尚有89年6月9日及同年9月4日辦理之限制出境等2案,故於繳清各該等限制出境案之全部欠稅及罰緩前,尚不得解除其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