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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7: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辦理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案且查明無可供執行財產者得免限制清算人出境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72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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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清算,經清算人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案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公司已無可供移送執行之財產者,得免辦理限制清算人出境。各稽徵機關先前如有於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案後始辦理限制出境而該公司查無財產者,應即函報本部解除清算人之出境限制。
(依財政部109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47340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