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陳○○君死亡後所遺不動產尚未辦妥繼承登記,而所欠繳房屋稅及地價稅稅款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可否限制繼承人出境乙案。說明:二、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公同共有財產如未設管理人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本案陳○○君死亡後,其所遺之財產,繼承人陳××等5人迄未辦繼承登記,如亦未設財產管理人,則陳君遺產房屋、土地所應課徵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依前揭規定,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稅單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送達且累計欠繳之稅額已達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可以全體納稅義務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至得否限制出境,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