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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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救濟案件須俟確定之應納稅款逾期未繳始予限制出境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69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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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稅務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雖已確定有應繳稅款,惟須俟納稅義務人逾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填發之繳納通知書上所訂之繳納期限仍未繳納時,始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予以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