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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16: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有關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之損益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4984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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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所產生之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之損益,係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