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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3: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解散清算後可否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77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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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時,因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其負責人×××君可否准其解除出境限制一案,請依據本部72台財關第28846號函釋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核辦。
附件: 財政部72台財關第28846號函
主旨:所報公司解散清算時,其清算人已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惟因公司已無財產或其債權人僅有一人不能進行破產程序,法院認無宣告破產之必要而駁回破產之聲請者,該公司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後,其法人人格是否消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其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或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9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破產,法院以公司已無財產或債權人僅有一人,無宣告破產之必要而裁定駁回,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或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規定執行該條第1項各款職務,並將結算表冊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2條或第331條第3項規定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除有各該條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外,如對公司債務已為清償之行為,公司已無盈餘或剩餘財產可供分派,不論公司債務是否全部清償,應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清算程序應屬完結。公司於清算程序完結後,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於消滅。惟清算人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暨關稅法第4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為第8條)第1項之規定者,依各該條第2項之規定,仍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