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拆放外幣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2款第1目所稱「融資」性質,其利息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說明︰二、依本部87年4月8日台財稅第871923841號函規定,本國銀行或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2款所稱「外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拆放外幣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係為拆放金融同業按日計息之融資款項,為金融機構間之融資行為,其因拆放外幣所取得之利息,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2款第1目免納所得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