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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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將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保存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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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未將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保存者,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21
條規定按銷貨認定外,免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處罰。惟如經查明確有銷貨事實,而於收執聯交付他人使用後,將存根聯予以毀棄,虛報書寫錯誤作廢或虛報遺失,則除補稅外並應處罰。至無銷貨事實而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規定移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