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5: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欠稅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仍可禁止處分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0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查稅捐於確定後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強制執行欠稅人之房地進行拍賣時,其拍賣之價格,未必等於土地之公告現值或房屋之評定價格,從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所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自不必以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為準,故對於欠稅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其所擔保之債權縱已超過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未必即無保全之實益,稽徵機關對此等不動產,仍可酌情為禁止處分之保全程序。(三)若欠稅人每筆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價格,均遠超過其應納稅額,而又不能分割處理時,稽徵機關如認為確有保全之必要,得選擇較為接近應納稅額且較具有保全稅捐價值之一筆為禁止處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